前車可鑑──從Bostock案的深遠影響反思「性傾向/性別認同歧視法」

(文:余嘉玲、蔡凱琳)Bostock的多數判決,意味著最少在就業領域,在第七條的實施裡,已包含了「性傾向歧視法」和「性別認同歧視法」。有些人可能會透過司法覆核,要求香港法庭也像Bostock案那樣詮釋香港的性別歧視法;又或者他們會要求制訂獨立的的「性傾向歧視法」和「性別認同歧視法」。這類法例又會對我們有甚麼影響呢?

忠於文本主義地理解「性別歧視」的字義——Bostock案異議大法官的詮釋觀點

(文:招雋寧、余嘉玲、蔡凱琳)由於多數意見法官強調自己依循文本主義(textualism)的進路解釋法例,本文將會分別探討阿利托和卡瓦諾所演繹的文本主義原則,並指出沒有確實的證據支持多數意見法官的詮釋。換言之,條文中「性別歧視」一字的解釋,並不能合理地延伸至「性傾向歧視」或「性別認同歧視」。

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霸權及脫離原意的詮釋——簡介Bostock案異議大法官Kavanaugh的論點

(文:余嘉玲、蔡凱琳)異議大法官卡瓦諾(Brett Kavanaugh)在判辭第一句就指出,「此案歸結為一個基本問題:由誰決定?」究竟是國會,抑或法院?決定甚麼?就是《民權法》第七條所禁止基於(because of)個人「種族、膚色、宗教、性別或國族起源」的職場歧視「應否擴闊至包括性傾向歧視?」本文將簡介他的論點

美國最高法院變身「海盜船」 濫權訂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就業歧視新法例——簡介Bostock案異議大法官Alito的論點

(文:陳婉珊、招雋寧)「這法院今天的所作所為,一言以蔽之:立法。」大法官阿利托(Samuel Alito)及湯馬斯(Clarence Thomas)的異議判辭劈頭第一句,便毫不客氣批評多數法官僭越了司法的權力,不折不扣的訂立了一條新法律…本文會簡介大法官阿利托及湯馬斯的論點。

us supreme court justices

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必然意味基於性別的歧視嗎?對美國最高法院判決(Bostock v. Clayton County案)的批判

(文:關啟文)我將評價戈薩奇(Neil Gorsuch)主張的主要論據 …釐清本文目的,並非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歧視法本身絕對沒有道理, 而是說這類法例不能直接由「性別歧視」的概念衍生出來;特別美國最高法院掛「詮釋法例」的羊頭,實際上賣「另立新法」的狗肉,是一個不正當和沒理據的做法。

跨性別 transgender

加國「脫毛門」性別認同歧視案 遭人權審裁處駁回

(文:陳婉珊)加拿大卑詩省一宗被評為動機不良的性別認同歧視投訴案,遭當地人權審裁處駁回,稍後亦拒絕批出上訴申請。有律師認為這類無理取閙的投訴應交由法庭處理,免得浪費人權機構的資源,影響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反而得不到幫助。雖然今次的歧視投訴不成立,但裁判官卻迴避了性別認同歧視法引伸出的荒謬結論…

明尼蘇達州攝影師挑戰州立性傾向歧視法 上訴庭判勝訴

(文:陳婉珊)拉森夫婦(Carl and Angel Larsen)是基督徒,在明尼蘇達州聖克勞德市(St. Cloud)經營錄像拍攝公司Telescope Media Group。2016年,他們入稟挑戰該州的反歧視法,因為如果他們只提供異性婚禮的錄影服務,將有機會被罰款,甚至判囚。地區法庭原判他們敗訴,直到最近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推翻原裁決,認為憲法保障了他們的自論自由,要求下級法庭重審。